
【北台灣新聞中心】
有關媒體報導「宜蘭地檢署偵辦房仲金童吸金案件輕縱被告」乙節,本署說明如下:
該案於分案後,該署檢察官即依法偵查,並於106年12月22日以被告涉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、第29條之1規定,而涉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等罪嫌向宜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。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並無報導所載「失聯長達約八年,直到今年2月5日開庭」之情事。
另檢察官於偵查中,經訊問被告並斟酌全案卷證,及有多名被害人表示係參與投資而不願意提告等情,認被告無羈押之必要,而酌定以相當金額交保,並無媒體所載輕縱詐欺之情事。
該案自起訴後,檢察官均依法執行公訴職務,到庭陳述意見,後續亦將於審理過程,協助被害人表示意見,積極論告,以維護司法正義,嚴懲不法。
